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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管部门就反保险欺诈工作征求意见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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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增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

上海证券报记者4月11日获悉,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管部门就反保险欺诈工作征求意见

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增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

总体来看,《办法》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

保险机构须进行欺诈风险管理。《办法》明确,保险机构有反欺诈职责任务,应定期开展欺诈风险管理体系评价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应强化核保端和理赔端风险信息核验,要提升理赔质效,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对于政策性保险的欺诈风险管理,《办法》还新增了特别要求。

反欺诈监管方面,《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反欺诈监管框架,健全反欺诈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指导,推动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交流,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

在对外协作方面,《办法》明确了行刑衔接、案件移送与打击、行政部门监管协作、央地协同、跨境合作等内容。

具体来看,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为手段,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和行业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行刑衔接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协作,加强反欺诈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建设行业内外协同推进的反欺诈工作模式。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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